徐怀中 光明日报记者王倩摄/光明图片
冬日的一个下午,徐怀中再次聊起他的人生过往,那些烽火年月、那些文学情缘、那些故人旧事,在记忆深处涓涓而出。这一刻,时光仿佛被拉得无限绵长。
徐怀中喜欢“慢生活”。闲暇之时,他常常读古代文化典籍,还有自然哲学方面的著作。有时还会抄写古代哲人的语录,反复阅读品咂,沉浸在某种理性幻境之中不能自拔。
生活慢,写作亦慢。他曾把写作称为一种爬行,“两只手扣在泥土上,一步一步向前。回头来看大地上留下过我的两行手模足印,就很满足了”。因为“慢”的速度,徐怀中近70年的创作生涯,发表作品不足百万字;但也正因为“慢”的严谨、“慢”的精益求精,有时甚至是“慢”到自我折磨,使他的作品在不同历史时期独占鳌头。
他的第一部长篇小说,便惊艳文坛。20世纪50年代,20多岁的徐怀中,作为工兵部队的连队指导员,赴西藏修建康藏公路。那时,他边工作边搜集素材,足足花了两年时间,完成了长篇小说处女作《我们播种爱情》。
小说冠以“爱情”的标题,写了几对青年男女的爱情故事,但徐怀中没有刻意渲染爱情,而是在更高的立意上,将“爱情”升华重构,表现了西藏建设者对祖国大写的爱、深沉的情。他的作品在舒缓中裂变、幽默中剥离、平静中奔突,让现实主义创作焕然一新。
1956年,小说在《解放军文艺》刊发后,受到文学界极大关注。著名作家叶圣陶看到就被吸引住了,“有空工夫就继续看,看完一遍又看第二遍”。他专门写了长篇书评《读“我们播种爱情”》,发表在1960年2月6日《光明日报》上,“《我们播种爱情》是近年来优秀的长篇之一,必然会得到读者界一致的承认”。小说还被翻译成英文、俄文、德文、日文等在世界范围内流传开来。
虽说慢工出细活,但出细出新谈何容易!
徐怀中深谙“慢”和“新”的辩证法。
在创作中,徐怀中尽力摆脱那些有形无形的思想禁锢,清除残留的概念化、公式化影响,实现弃旧图新轻装上阵。“其实也没新到哪里去,只不过是回归到小说创作所固有的艺术规律上来。一条河断流了干涸了,只有溯源而上,回到源头,才能找到活命之水。”徐怀中说。
以独特的美的发现观照战斗岁月,以清新俊朗的审美风格、内外兼修的文化素养滋养军旅文学创作,渐渐成为他创作的独特标识。他的短篇小说《西线轶事》被誉为“新时期军旅文学的换代之作”,获得1980年全国短篇小说奖第一名;纪实文学《底色》被称为“感人肺腑的生命之书”,荣获第六届鲁迅文学奖……
2019年,徐怀中再次获奖——长篇小说《牵风记》以对革命战争的全新讲述,获得第十届茅盾文学奖,他也成为茅盾文学奖史上最年长的获奖者。
聊到《牵风记》,徐怀中的话匣子立刻打开了。《牵风记》只写了一个旅长、旅长的警卫员、旅长的参谋和一匹马的故事。战争背景最大限度地被隐没了,“小船拨转头来,驶入了亦真亦幻的另一重天地”。
早在1962年,徐怀中便开始创作这部小说,断断续续写了20多万字。但是在特殊历史环境下,他又亲手烧毁了书稿。随晋冀鲁豫野战军挺进大别山这一段经历,是徐怀中写作生涯中至为珍贵的一个题材。怎能说放下就放下呢?他暗自发誓,不弄到完全满意的地步,宁可窝在手里,也不拿出去。“到了晚年,我想我该放开手脚,来完成我生命中最后的一次搏击。”
2014年,经过一个寂寞而又漫长的准备阶段,徐怀中着手打磨长篇小说《牵风记》。没有写作提纲,徐怀中只准备了一个塑料硬皮小本子。一个生活小细节,一句有意味的话,他都会随手记下来,“我希望凭借自己多年战地生活的积累,抽丝剥茧,织造出一番激越浩荡的生命气象”。
那时,他白天写两三个小时,身体不舒服或者头晕,就停下来。“写到哪儿算哪儿,就算最后写不完,对我来说,它也已经完成了”。薄薄10多万字的一本书,写了将近5年。
《牵风记》的问世,为军旅文学刮来一阵新风。茅盾文学奖颁奖词如此评价:“徐怀中以超拔的浪漫主义激情,在雄奇壮阔的革命战争背景下,深情讴歌山川大地上生命的高贵、勇毅、纯真与飞扬,对人与战争、人与自然、人的超越与升华等文学的基本主题展开了新的诠释。金戈铁马与诗书礼乐交相辉映,举重若轻而气势恢宏。”
“上天看我步入90多岁了,还在扒着文学创作的碗边不肯松手,给我一个小小的奖赏。”徐怀中自谦的语气中带着遗憾。在他看来,小说并未达到自己的写作初衷:“我理想的《牵风记》应该是古琴的空弦音,如铜钟一样浑厚悠远,弹奏者技艺指法应该是炉火纯青的。这个要求我远未达到。”
对徐怀中生活与创作的反差,著名评论家雷达生前的评价切中肯綮:生活中的徐怀中,敦厚、随和、节制,并不锋芒毕露;艺术领域的徐怀中就不同了,他的血管里流着冒险者的血,固执而自信,绝不轻易放弃他领悟的艺术法则。
回望徐怀中的创作,塑造的军人形象是最多的。《底色》中直面炮火的硬汉军人、《阿哥老田》里帮助苦聪寨走向文明的军人、《一位没有战功的老军人》在后勤岗位上兢兢业业的军人……徐怀中崇敬英雄,也爱写英雄,喜欢塑造有烟火气的英雄形象:“我们生活在英雄辈出的时代,为什么不多去描写英雄?”
对于文学创作,他认为作家应有敬畏之心,作品要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写一部作品,有点像书法,那要看你的手感如何了。你是否真的触摸到了她的肌肤,触摸到了她的体温,她的脉动。一块璞玉,最要紧的是能否唤醒她的魂魄。达到这个要求,留下一些残缺瑕疵,也可以忽略不计了。”
这段时间,徐怀中稍有精神就捧着书看。他正重温《麦田里的守望者》。小说中,那个勇敢的少年,那些传奇的遭际,那种执着的坚守,常常令他发出感慨,赞叹文学经典的魅力。
傍晚时分,夕阳西斜,透过窗子,洒进一片金黄。徐怀中依偎在阳光中,这,不正是一位守望者吗?!
《光明日报》( 2023年01月08日 01版)
如何避免已婚未育成就业劣势?专家解析女子因已婚被辞事件******
如何避免“已婚未育”成就业劣势? 专家解析“女子上班第一天因已婚被辞”事件
采访背景
1月12日,一则“女子上班第一天因已婚被辞”的消息冲上热搜。据报道,广东省广州市的王女士第一天上班,填完资料,正在了解公司的相关介绍和日常的工作职责时,突然被人事叫到办公室通知辞退事宜,理由是“王女士已婚,后期会要孩子”。
王女士称,第一次遇到这种情况自己很生气。事情曝光后,不少网友对涉事企业明目张胆歧视女性就业的行为感到愤怒,纷纷呼吁加大执法力度、优化就业环境,消除女性就业歧视。
歧视女性就业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应该如何加强治理解决职场歧视问题?记者为此进行了深入采访。
□ 本报记者 张守坤
刚办完入职手续就被公司辞退了!令广东省广州市的王女士颇为不解的是,招聘时她已经告知企业自己“已婚”,面对人事时又明确说自己近期没有备孕的打算,但依然难逃被辞退的结局。
王女士的遭遇并非个例。女性就业歧视长期存在:女子怀孕7个月被公司告知“没产假”并被辞退;有酒店要求女员工“怀孕就主动辞职”;一女员工因怀上二胎遭公司解雇……
这不仅是对女性的职场性别歧视,更是对劳动法律的漠视。
在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院长沈建峰看来,这种以性别或者婚否为由排除录用、提高录用条件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显然构成了就业歧视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也违反了妇女权益保障法。
王女士被辞一事曝光后,很多网友表示,女性在职场上被歧视的事情数不胜数。有女网友说,自己在面试时会被问到“结婚了吗”“准备生孩子吗”,甚至有企业人事直言已婚未育是劣势。
对于一些企业不愿找已婚未孕或正在备孕的员工这一问题,上海市某公司人事告诉记者,原因很简单,就是怕影响工作,进而影响企业效益。女职工产假相当于带薪休假,而且有了孩子后可能无法全身心投入工作。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但为何在现实生活中,职场性别歧视依然屡见不鲜、屡禁不止?
受访专家认为,这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除了观念、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因素外,也有法律制度方面的因素。
北京市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杨保全认为,女性在就业过程中所遭受的歧视往往不是以明显直接的方式存在的,而是以不易察觉的隐蔽方式,甚至是“披着合法的外衣”,女性所遭遇的歧视从应聘、工作、晋升、薪酬福利到退休,贯穿整个就业过程。对用人单位来说,规避法律法规的具体操作办法有很多,违法成本低。
在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彬看来,劳动者维权成本高,我国反就业歧视的相关立法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容易出现受理难、审理难等困境,对劳动者的举证责任要求也比较高,导致维权难度大。同时,有关主管部门在就业歧视问题上的监管力度有待加强,例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还没有将就业歧视明确纳入到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中去。
“现有的法律并没有完全平衡好用人单位、女职工以及国家之间的利益。招聘女职工,对用人单位来说,可能加重用工成本,又没有相关分担机制,用人单位必然会排斥女职工的录用。比如,目前奖励产假期间的工资在很多地方都是由用人单位承担,一些地方规定男性享有的陪产假可以‘转让’给配偶享有等。”沈建峰说。
女性职场权益,如何才能有效保障?
沈建峰说,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之后,进一步明确了构成就业歧视的行为,明确了对妇女的就业歧视等可以由人社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从而强化了对性别歧视的治理。此外,女职工遭遇就业歧视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要求处理。
杨保全说,为更加有效地保护女性就业平等权,妇女权益保障法将就业性别歧视纳入公益诉讼范围。由检察机关提起反就业性别歧视公益诉讼,比个人诉讼提起更具优势。因此,如果劳动者感觉维权难度较大,可以求助检察机关。
“平等就业权兼有人格权益与身份权益的双重属性。就业歧视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形式,对受害人的救济可参考适用侵权法的责任形式。除了需要补偿受害人实际支出的费用和损失以外,还应补偿其丧失工作机会或工作的未来经济损失。对于用人单位给劳动者造成严重损失的,还应当予以惩罚性赔偿。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应当根据损害的情节予以精神损害赔偿,以加大用人单位违法成本,起到规范和约束的作用。”杨保全说。
值得注意的是,在沈建峰看来,随着反就业歧视观念的深入人心,目前实践中直接而明确的就业歧视已经比较罕见,很少有用人单位在招聘简章中明确性别要求,也很少有用人单位告诉劳动者不被招聘的原因。目前,隐性的就业歧视比较常见,成为劳动者权益维护的难点和痛点。
对于隐性就业歧视,维权最大的难点在于举证。对此,赵彬建议,劳动者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同时,相关部门应该在平等就业的宣导、监督、执法上加大力度,努力营造公平就业环境。
杨保全认为,还应健全司法救济机制。劳动关系成立前的招聘阶段,即受到就业性别歧视的受害人如要提起诉讼,根据既有证据规则的规定,需自行收集用人单位的侵权证据,然而,让尚未进入劳动领域的当事人收集用人单位的违法证据,在实践中的难度不仅远远大于劳动纠纷中的当事人,而且很有可能无法做到,使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平等就业权成为空谈。因此,还需构建系统完善的司法程序。
“未来条件成熟时,应进一步完善就业促进法,制定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或者在劳动基准法中增加反就业歧视的规则,明确就业歧视的认定标准,合理分配就业歧视的举证责任,优化就业歧视的救济程序。”沈建峰说。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