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建立健全水土保持协调机制 发挥流域管理机构作用******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1月12日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有关情况。会上,水利部副部长朱程清介绍,水土保持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必须要坚持和加强党对水土保持工作的全面领导,加快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水土保持工作格局,推动各方面和全社会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共识、落实责任、形成合力。
《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聚焦解决水土保持领域的体制性障碍、机制性梗阻、政策性创新问题,围绕加快构建水土保持工作格局,提出了一系列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举措,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组织领导方面。《意见》强调要坚持和加强党对水土保持工作的全面领导,实行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实行地方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二是在统筹协调方面。《意见》明确提出国家层面要建立水土保持部际协调机制,水利部要发挥好牵头组织和统筹协调作用,相关部门要强化协同配合。三是投入机制方面。《意见》明确中央财政继续支持水土保持工作,地方各级政府要保障水土保持投入。
同时,《意见》还在协同监管、宣传引导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举措。通过这些机制建设,引导全社会进一步强化水土保持意识,加大水土保持力度。(记者 刘昊)
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