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肃贪委正式拘押该国巴布亚省长卢卡斯******
中新社雅加达1月11日电 (记者 林永传)印尼肃贪委员会11日以涉嫌贪污受贿犯罪正式拘押该国巴布亚省省长卢卡斯。
据印尼媒体当天披露的画面,卢卡斯已穿上橙色囚服并被戴上了手铐。
印尼肃贪委员会主席菲尔利·巴胡里 (Firli Bahuri)当天在该国陆军总医院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通报,该委员会怀疑卢卡斯收受了多家承包商的100亿印尼盾(约450万元人民币)酬金,这些酬金与其履行省长职务有关。因健康原因,卢卡斯正在印尼陆军总医院进行临时治疗。
卢卡斯是10日中午在巴布亚省会查亚普拉市一家餐馆吃午餐时被印尼肃贪委逮捕的。随后在巴布亚省警察厅特警总部短暂停留后,由特警押护前往机场,随后被押送至雅加达。抵达雅加达后,在印尼肃贪委团队看护下在陆军总医院进行了身体检查。印尼肃贪委发言人透露,该委在巴布亚省警方、情报部门和当地安全部队协助下逮捕了卢卡斯。
印尼总统佐科对卢卡斯被逮捕作出回应称,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必须尊重执法部门的法律程序。
印尼肃贪委员会早前已以涉嫌贪污巨额资金为由将卢卡斯列为贪污案嫌犯,并多次传唤其到肃贪委总部接受调查,卢卡斯均以身体有病、不宜前往雅加达为由拒绝。印尼肃贪委不得不派员前往巴布亚省调查,但其住所被数百名支持者看守着,肃贪委办案人员工作受阻挠。
据菲尔利介绍,到目前为止,印尼肃贪委已搜查了巴布亚、雅加达、茂物、唐格朗、巴淡岛和苏加武眉等地与该案有关的六个地点,没收了包括金条、黄金首饰和豪华汽车在内的价值数十亿印尼盾的资产。
印尼政治、法律和安全事务统筹部长马福德当天在雅加达表示,卢卡斯被拘押后,印尼政府将另外任命巴布亚省代理省长。 (完)
网络募捐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 金泽刚
近日,江秋莲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暖曦需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从法律上讲,该案已画上了句号,但案结事未了。随后刘暖曦通过微博就赔偿款发起网络募捐,引发很多网友愤慨。目前刘暖曦账号已被禁言。这起事件也引发了公众对网络募捐所涉法律问题的关注。
根据我国慈善法相关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由于慈善的公益特性,决定了自然人主体并不具备慈善募捐的资格,因此个人在微博就赔偿款进行募捐,呼吁网民进行打赏不属于慈善募捐的范畴。此类行为在性质上可定义为通过网络的个人求助行为。
对于他人发起的求助,社会大众或出于同情、怜悯等缘由而给予其物质帮助,这在性质上归属于民事赠与,对此,法律并未禁止。当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求助人不得采取欺诈等方式向他人求助,以获得捐款,还应当遵照事先说明的用途使用募捐款项,否则构成民法上的“欺诈”,即诈捐,诈捐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与此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就此案来说,法院的判决已明确了其中的是非曲直,也尊重了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司法判决弘扬的是人间正气,呼唤的是社会良知,热心助人者应该得到补偿和认同,自私冷漠者必须得到批评和惩罚。这不只是司法判决的法理所在,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必然要求。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即司法判决就应彰显公平正义,鞭挞丑恶自私。由此案说开,如果其他案件的当事人也因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传统美德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而被法院判处承担赔偿责任,但又就赔偿款进行网络募捐,那么这一行为其实就是在向社会公序良俗发起挑战,在向社会主流价值观发起挑战,对此,相关网络平台要严格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承担起相应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对相关当事人的一些偏激言论,乃至后续的网络募捐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和监管。
同现实生活中的“讨要”不同,网络属于虚拟空间,在网络上的“求助”不仅求助对象广泛,明显带有社会公共属性,而且便于美化自身角色,从而容易博取同情,进而获利。因此,对网络平台上的求助行为,特别是网络打赏等经济活动的监管亟待加强。对于是否将个人募捐求助纳入慈善法的规制范畴,值得进一步探讨。如果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亦可考虑在目前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增设关于“网筹型个人求助”的内容,因为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慈善制度在外延上应当包括个人求助制度,个人求助的核心在于个人求助权利得到保障和实现。
无论如何,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不是什么钱都能在网上“讨要”。网络求助同样应当遵循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而且,网络求助应当留给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不能让网络平台为违法担责者博取同情、获取财物提供帮助。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上海市嘉定区法学会副会长)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